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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人办工作为名收取钱财,工作没办成又不退款,构成诈骗罪,王刚律师助您免去牢狱之灾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很多人已经习惯了找人办事、花钱办事的思路,这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于是出现了所谓的岗前培训机构,借给他人做岗前培训之名收取所谓的培训费用,像交款人许诺培训后使得某人到某单位某岗位去工作。而有时候会出现收钱人办不成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交款人或者说办事人势必要退款,但因中间环节较多,收款人往往不愿意自己承担全部退款责任。这就涉嫌诈骗罪。

一、案情回顾

1. 2015年被告人常某伙同刘某冒充高速管理局工作人员,以能给蔡某女儿办理到某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办公室上班先交定金为由,通过刘某2、吴某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0.5万元;以能给刘某2委托的2人办理到某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办公室上班先交定金为由,通过吴某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常某伙同刘某充高速管理局工作人员,以能给刘某2委托的17人办理到松原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办公室上班先交定金为由,在某银行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25.5万元,常某于案发前返还刘某2人民币4万元。再后来,被告人常某以能给朱某儿子、孙某儿子、王某儿子办理到某高速收费站上班为由,通过白某在双辽市老财政局旁的工商银行,骗取被害人朱某、孙某、王某人民币各5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综上,被告人常某共诈骗人民币44.5万元,被告人刘某共诈骗人民币2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常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刘某的家属委托王刚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

二、律师观点

1.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2.判决前被告人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全部返还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对刘某的行为可以判处缓刑。

三、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刚律师作为辩护人再一次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十七免受牢狱之灾,再一次上演了完美辩护。

四、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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