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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作用和意义诗涵律所—刑事辩护一直被认为是弱势嫌疑人与强势公权力的不对称对立,这种观念与传统的官家强势,公、检、法的责任、使命和位置相对应。尽管《刑事诉讼法》《公安办案程序规则》《高检规矩》《六部委规则》都强调了办案机关查证无罪、罪轻的责任,但由于功能设定,打击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一直是办案机关的首选和主要功能。刑事追诉长期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痼疾,公权力的矫枉过正不只是当事人及家属的忧虑也是事实,而对立此公权力的唯一或重要方法是嫌疑人的自我辩护和律师的刑事辩护。 嫌疑人自我辩护由于其被羁押追诉位置,法律知识缺乏,经历技巧缺失很难获得实质性的辩护作用。任何身陷牢笼与外界高度隔绝的嫌疑人,在没有任何别人可以相助、可以商议的情况下,更会做出 “草率”的罪重决议和言词。而律师则是经过灵敏把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经历、技巧来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机关严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经过“正当程序”作出对被告人公正的判定。 长春诗涵刑辩律师通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工作来保障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经过刑事辩护来促使整个办案进程公正、公正、合法、客观。 1、侦查阶段 可以了解罪名为违法性质定性,清楚轻重缓急;可以提供法律意见以实际案情为根底协助当事人分析案情,作到有的放矢;经过代为申述、指控对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提出异议并建议权力;屡次会晤违法嫌疑人完结交流、交流、联络、心思辅导。 2、审查起诉阶段 可以查阅、摘录、仿制有关资料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定性,进一步分析案情,一起把握程序是合法;经过会晤违法嫌疑人以相关资料和檀卷为根底,确认辩护方向;可以调查和收集有关依据、资料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资料;向公、检、法提出辩护意见使其改变错误观念,起到庭下争论庭审有利的作用。 3、审判阶段 可以查阅、摘录、仿制有关资料了解悉数依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巨细;经过会晤违法嫌疑人来研究案情,为被告人开庭准备辩护,指点开庭程序和实质性辩护技巧;可以提交收集到的有关依据、资料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极为重要的出庭辩护可以总结一切实体和程序资料,为被辩护人提供合法有用的刑事庭审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