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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构成犯罪,王刚律师助你不留案底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您经常会遇到甚至您本人也做过类似的的事情,那就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所谓虚开发票是指没有真实的交易存在,而为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严重的会构成犯罪,是绝对不允许的。 一、案情回顾 佟某系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石某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佟某公司曾经承包了石某公司的某些项目,截止到2018年石某公司还欠佟某公司工程款800余万元,2018年石某将其经营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国有企业,因转让款用途中有一项需要用于偿还石某公司的债务,高达9亿元。石某为了非法占有该转让资金,虚构公司债务,为此,石某派其属下刘某找到佟某等人,刘某对佟某谎称请其帮忙走一下账,佟某公司为此帮助石某公司走账8900余万元,并为石某公司开具了对应的发票金额8900余万元,佟某公司开具上述发票时缴纳了税款,虽然佟某公司在开具上述发票时缴纳了税款,但是很明显这是一种虚开行为。事后,石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佟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是对佟某进行立案侦查。 二、律师观点 1.本案中佟某虽然没有获利,虽然存帮忙的心里,虽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但是佟某的虚开行为仍然构成虚开发票罪。 2.在我国刑法规定中,虚开发票包括虚开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个罪名都包含在《刑法》205条中,但是二者有区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而虚开发票罪并不要求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这种故意,它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并在金额上或数量上达到标准即构罪。 3.本案中佟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佟某对石某利用佟某虚开的真实目的不知情,所以主观上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佟某没有从中获利;三是佟某有不得已而为之之嫌,因为石某欠佟某工程款800余万元,佟某不敢得罪石某;四是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五是佟某认罪认罚。因此对于佟某的本次犯罪行为可以做不起诉处理。 三、处理结果 检察院在审视了辩护人的观点后,认为辩护人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经研究对佟某虚开发票一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至此,王刚律师通过辩护不仅为佟某免去牢狱之灾还使得佟某不留案底。达到了完美的结果。 四、相关法律条文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